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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歷史上的收繼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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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是很聖神的,對於傳統的中國來說,婚姻加倍莊重、備受矚目。由於受封建頭腦的影響,從古至今,對婚姻的習俗是嚴酷要求的,每個細節都不能紕漏。中國古代歷史上的收繼婚是怎樣的呢?不妨來民族文化里看看吧。

民族文化

  “收繼婚”亦稱“夫兄弟婚”、“妻兄弟婚”。即一個女子當其丈夫死後必須轉嫁給亡夫的兄弟。而亡夫的兄弟也有娶她的權力和義務(此詞源於拉丁語levir,意即“丈夫的兄弟”)。這種婚俗泛起於原始社會母系氏族後期,在古今許多民族中廣為盛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確立前,我國的哈薩克、柯爾克孜、達斡爾、鄂溫克、獨龍、怒、景頗、佤、僳僳、彝、毛南、赫哲、哈尼、苗、壯、布依、黎等族行此俗。中國史籍中載有“收繼婚”,又稱“轉房”。匈奴、烏孫、烏桓、鮮卑、突厥、西羌、契丹等古代民族中普遍存在這種婚俗。從歷史生長來看,收繼婚是原始社會群婚的殘餘形式。

  在中國古籍中,“收繼”一詞始見於《元典章·戶部·收繼》,因而許多人認定收繼婚為蒙古族婚姻習俗,元朝統一中國后,收繼婚最先在漢族人中央盛行,就是說,漢族的收繼婚俗是受蒙古族影響而形成的。從現有的質料來看,這種看法顯著不妥,既不相符歷史事實,也不相符人類文明的生長曆程。其緣故原由是,中國一直否認收繼婚,但小我私人之特殊行為中亦難免有類此之事。

  收繼婚發生於一夫一妻制之後,在此之前,社會的婚姻形式是從妻居,男嫁女娶。在執行一夫一妻制的初期,女方家長對從妻居轉變為從夫居總有一種虧損的感受,以為辛辛勤苦將女兒養大,現在將女兒白白嫁出,經濟上很不划算,豈不太廉價了男方。男子也以為把妻子娶來,不僅使自己獲得配偶,組織成一個家庭,而且增添了一個勞動力,自家應該在經濟上對女家給予一定的抵償。

古代年齡稱謂由小到大,從出生到滿百

  這種抵償使女家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但這種抵償性的婚姻使女方一嫁到夫家便成為夫家財富的一部門,不能再隨意脫離夫家,否則就要退回經濟抵償。而且為了把財富保持在氏族以內,一旦丈夫殞命,妻子不得與氏族以外任何人娶親。這樣做,一方面使夫家省得為其他男性授室再支出一筆抵償費;另一方面,也可保證由她統領的財富不致外流。這就是收繼婚形成的社會經濟基礎。

  在一夫一妻制后,當世系由女性變為男性下傳時,妻子和母系的權力和職位遭到了損失。女子的子女由她自己的氏族轉移到她丈夫的氏族。在這種世系改變之前,她本氏族的成員在家室中占多數,這就給母黨以充實的氣力,因而使女人成為家庭的焦點。

  在改變之後,她在她丈夫的家室中是最伶仃的,大大降低了女子的職位,阻礙了她在社會職位方面取得希望。在富足的階級中,女人被迫與世隔離的境遇,以及在正當的婚姻下以生兒育女為娶親的主要目的,從而使我們看到婦女身份的下降是收繼婚制發生的另一社會基礎。

  一種婚姻制度既反映了那時的社會生產力生長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習俗,也對人們具有一定的約束和管製作用,即婚姻制度的社會功效。收繼婚製作為一種婚俗,也是具有一定的社會功效的。如羌人在進入父系氏族社會後,在家庭中仍保留收繼婚,即所謂“父沒則妻後母,兄之則納里嫂”。

  對於種姓繁衍、維持家庭穩固起了一定作用,故“國無鰥寡,種類繁熾”。從史料考察來看,收繼婚制同時也體現了在家庭中兄有收娶死者之妻和撫育夫之子女的權力和義務。在有些少數民族中,另有收娶繼母、伯母、嬸娘的權力和義務,如匈奴、吐谷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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