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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頭腦的體現:婆羅門教的倫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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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婆羅門教是印度的古代宗教,其宗教流動和社會生涯是密不能分的,因此,婆羅門教所體現的一些神學系統和社會的生發生涯也有這難以支解的關係。下面,要通過婆羅門教文化先容的是關於它的倫理原則內容。

婆羅門教文化

  婆羅門教的宗教流動和社會生涯是密不能分的。在梵書、奧義書時期,一切社會意識形態──哲學、政治、執法等無不包羅在婆羅門教的神學系統之內。其社會頭腦和倫理原則體現在種姓制度、教徒修行和生涯歷程的四行期方面。

  種姓制度:
  種姓是以血統、職業世襲、內部通婚與禁絕外人加入等為特徵的社會品級團體。印度的種姓頭腦在《原人歌》中已見眉目。吠陀詩人宣稱:婆羅門從原人口中生出,剎帝利從臂中生出,吠舍從腿中生出,首陀羅從腳生出。

  種姓制度的正式確立約莫在公元前10世紀之後,即梵書製作和僕從制國家形成的時期。那時的種姓分為四等,即婆羅門(祭司)、剎帝利(王族、武士)、吠舍(农民、手工業者及商人)和首陀羅(僕從)。

  四種姓中婆羅門最尊貴,首陀羅最卑下,首陀羅一樣平常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此外,在吠陀末期還泛起了種姓以外的旃陀羅(賤民)。他們被稱為“掃除污物的人”。

  憑證婆羅門法典劃定,前三種姓可以誦讀吠陀經並加入宗教祭儀,從怙恃親那裡獲得第一生命,通過“入法禮”再獲得第二次生命,因此被稱為再生族;首陀羅禁絕讀或聽吠陀,亦不能加入宗教儀式,被稱為一生族。對各個種姓在社會職位、權力、義務和生涯方式等方面都有差其餘劃定。

  婆羅門在《梨俱吠陀》時代治理祭祀的祭司或祭官,在社會和宗教生涯中沒有突出的職位。在梵書時期泛起了世襲祭司的婆羅門家族,自詡為吠陀仙人的後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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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姓制度確立后,他們的權力和職位日益提高。《耶柔吠陀》稱之為“人世的神”。他們不然則宗教的指導者,也是那時的知識階級。他們享受種種特權:接受布施、寬免錢糧、犯重大罪行時可以免死,本人連同妻子甚至所有的牛都要受到民眾的敬禮。

  法經枚舉他們的權力和義務是:學習和教授吠陀,為自己和別人祭祀,接受和施放布施。印度僕從制國家興起后,剎帝利是國家的統治者,他們與婆羅門經常發生矛盾,因之,婆羅門的權威有時亦受到挑戰。

  四行期:
  為了把世俗生涯納入宗教行事中去,婆羅門教提出了教徒修行和生涯歷程的四行期:

  1、梵行期。從師學習吠陀,接受宗教訓練,敬事師長,過苦行生涯,一樣平常為12年;

  2、家住期。在家過世俗生涯,授室生子,謀划與婆羅門身份不相違反的社會職業,舉行家祭並施捨;

  3、林棲期。家事既畢,本人或攜妻隱居森林,作種種苦行,親證梵我,嚴酷推行祭祀的種種劃定;

  4、遁世期。棄家雲遊四方,靠接受施捨為生,把苦樂棄之度外,以期獲得最後解脫。

  在吠陀後期文獻中,有的主張把遁世期放置在林棲期之前,也有人以為在梵行期后即可周遊在外,成為行者、頭陀或苦行僧,以後,這種制度也為印度教所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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